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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壹、 購買車票:
一、 旅客得選擇以「儲值卡」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
四、 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五、 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 年長、身心障礙、孩童優待票,使用對象為:
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年長者;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年長者。
2 持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3 身高一一五至一四五公分之孩童,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二) 警察、軍人、學生優待票,使用對象:
1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 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份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3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 選擇「投現金」方式搭車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付費。
貳、 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 儲值卡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有效期間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還餘額,如有破損或逾期,得酌收手續費。
二、 旅客誤乘班車時仍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
參、 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 身患傳染病者。
二、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肆、 旅客乘車規定:
一、 搭車時請握緊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時請提早拉鈴。
二、 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用座位。
三、 車廂內禁止吸煙。
四、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 班車行車規定:
一、 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依路線圖及站牌標示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
但如行經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或因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時,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 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搭乘下次班車。
(二)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陸、 行李攜帶、交通及毀損賠償:
一、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或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
非因可歸責乘客之責,致行李喪失毀損,得按其受損程度酌多賠償,惟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 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放辦法」(內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部分),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捌、 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延遲(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玖、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壹拾、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壹拾壹、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平衡合理之解決。
壹拾貳、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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