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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為使乘客了解乘車之權利義務特揭示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乘客權益事項及乘車應注意事項如后:
一、乘客應自備零錢或悠遊卡搭車,並請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二、聯營公車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
軍人、警察、學生優待票:
1.
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份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2.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3.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二)
老人、殘障、孩童優待票:
1.
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2.
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
3.
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4.
身高115以上,未滿145公分,或身高滿145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
三、持有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
待票者應作無效,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持用學生票者,無法出示學生證明文件亦未投幣補足差額,經確認屬冒用學生身份者,應處以全票票價50倍之違約金或收回學生票。
四、免費兒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五、乘客使用悠遊卡搭乘聯營公車,應自行查閱是否在使用有效期限內,如已逾期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但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30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費。
六、
乘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聯營公車得拒絕其搭乘:
(一)
身患傳染病者。
(二)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乘客攜帶小動物,需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且體積不超過27立方公寸為限。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泄物,以免妨害公共衛生。惟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乘客攜帶鳥禽類動物乘車。
七、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請置於座位下且不妨礙其他乘客,並請自行保管。
八、乘客毀損聯營公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聯營公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機械故障、氣候變化,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大眾媒體或網站公告。
十、聯營公車故障或肇事,駕駛員應妥善協助乘客轉車。
十一、乘客因聯營公車行車事故,致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到損害者,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請求賠償,如被害乘客不願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訴請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十二、乘客搭車時,請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
十三、請待公車停妥後循序上、下車。
十四、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請提早按鈴。
十五、請讓坐老弱婦孺。
十六、車廂內禁止吸煙。
十七、聯營公車車上均備有各項安全設備,行車中遇有緊急事故而需使用時,請接受駕駛人員之引導及依操作說明使用。
十八、請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物品,慎防扒手。
十九、聯營公車前車廂內均設有意見箱,並標示各公車單位服務電話,歡迎乘客提供改進服務建議及申訴。
聯營公車路線查詢專線:0800-223-650、(02)2754-2673
悠遊卡服務專線:0800-028-880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服務專線:(02)2729-1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