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運送契約
 

壹、收費方式:
一、乘客應自備零錢或電子票證搭車,並依宜蘭縣政府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二、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學生優待票: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二)老人、殘障、孩童優待票:
1.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2. 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3. 身高115公分未滿150公分,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
三、持有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持用學生票者,無法出示學生證明文件亦未投幣補足差額, 經確認屬冒用學生身份者,應補足差額。
四、免費兒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五、乘客使用電子票證搭乘時,應自行查閱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如已逾期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得自備零錢付費。
貳、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及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參、旅客乘車規定:
一、旅客搭車時,請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
二、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三、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四、車廂內禁止吸菸與飲食。
五、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肆、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站牌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得下車。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送回原起程站。
伍、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非因可歸責乘客之責致行李喪失毀損,經舉證後得按其受損程度酌以賠償,惟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乘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陸、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內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部份),並經舉證後由本公司負責旅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捌、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玖、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壹拾、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平衡合理之解決。
壹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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