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運送契約
 

壹、收費方式:
一、旅客得選擇以自備零錢或悠遊卡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電子票證之有效期間,依發售及使用須知所載期限為限。
三、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若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之差額;屬冒用本縣敬老愛心悠遊卡者,得收回票卡。
四、優待票使用對象:
1.年滿65歲以上,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2.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3.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或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搭乘;滿115公分而未滿150公分,或已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購買半票。
4.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五、旅客誤乘班車時仍應按誤乘段次補收票價。
六、乘客以上車付現金方式搭乘本路線,應自備零錢,車上恕不找零。
七、乘客使用悠遊卡搭乘本路線應自行查閱是否在使用有效期限內並確認卡片內金額或至指定地點加值,如乘車刷卡發現餘額不足或已逾期及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請改以投現方式搭乘。
八、乘客以悠遊卡搭乘本縣轄公車請配合於上車時刷卡,下車時亦需刷卡。
貳、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及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參、旅客乘車規定:
一、旅客搭車時,請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
二、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三、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四、車廂內禁止吸菸與飲食。
肆、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站牌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伍、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非因可歸責乘客之責致行李喪失毀損,經舉證後得按其受損程度酌以賠償,惟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乘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陸、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內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部份),並經舉證後由本公司負責旅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捌、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玖、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壹拾、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平衡合理之解決。
壹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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