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轄公車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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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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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應自備零錢或電子票證搭車,並依宜蘭縣政府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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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票使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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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優待票: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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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殘障、孩童優待票:
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身高115公分未滿150公分,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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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者須補票。學生票如無法出示證明文件,應補足差額,若確認冒用學生身份,亦須補票。
免費兒童由已購票者旅客攜帶,最多兩人,逾限應購買半票。
使用電子票證搭乘時,應自行確認是否有效,若逾期或損壞無法辨識,應自備零錢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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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拒絕搭乘情形:
身患傳染病者。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之虞者。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壞或不潔之物品。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導盲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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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車規定:
應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
搭車時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靠門站立或將身體伸出車外。
不得無故佔用博愛座。
車廂內禁止吸菸與飲食。
緊急事故時依駕駛人員引導操作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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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車行車規定:
班車依路線圖、站牌及時刻表行駛;遇交通管制、故障或其他必要情況,得調整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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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車中途停駛非因旅客因素時,處理方式:
旅客可選擇在停行地點下車。
旅客可等候下次班車。
旅客可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旅客可選擇返回原起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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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攜帶、交運及賠償:
隨身行李應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並自行照料。
交運行李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以150立方公寸為限,超限得拒絕承運。
非因旅客責任致行李毀損,依規定賠償,最高額依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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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賠償:
如因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損失,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及法院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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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點處理:
如因事故或路阻造成誤點,本公司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公告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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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毀損賠償:
旅客如毀損本公司車輛或設施,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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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映管道:
本公司車上均設有服務電話及意見箱,供旅客申訴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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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缺失處理:
如因服務缺失致乘客權益受損,本公司應查明改進,乘客亦得向主管機關或消保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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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處理。
首都客運24小時客服中心專線:0800-000-866
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申訴服務專線:(02)2688-6052